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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金融办惠企政策

2020-09-08 17:25  阅读:4677 

(一)推动企业上市政策:《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50号)

1.受惠对象: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条件与标椎:注册地在我市且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在我市注册的基金产品(主营业务为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抄报市金融办。

3.优惠待遇: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列支扶持;视投资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二)推动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政策:《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18〕50号)

1.受惠对象:全市拟上市后备企业、拟“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

2.条件与标椎: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且有专人负责,与依法承担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正式签订申请上市服务协议;(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列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额可以合并计算);(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优惠待遇:

(1)企业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在股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受益财政按照新增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2)企业股改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以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股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3)在股改过程中,企业如需规范此前年度财务而补缴税费,由受益财政按照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列支扶持,其中80%在股改完成时兑现,20%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兑现。

(4)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股改完成次年起,企业较上年度相比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受益财政按照新增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列支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长期限为三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此政策。

(5)已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核心技术人才(不超过10人)的薪资及奖金等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企业于次年向受益财政提出申请,最长有效期为五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此政策。

(6)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三个阶段,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境内上市的,待将上市注册地迁回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财政奖励300万元。

(7)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如募投项目在我市,待公司募集资金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受益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8)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9)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10)对已上市、已挂牌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入我市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由受益财政对有功人员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动企业股改政策:《关于促进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宜府办发〔2019〕36号)

1.受惠对象:完成股改企业。

2.条件与标准:完成股份制改造;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3.优惠待遇:市本级财政给予20万元/户的费用补贴;受益财政等额配套补贴。

(四)助贷周转金政策:《宜春市信用担保中心助贷周转金业务管理制度》

1.受惠对象:宜春市范围内的企业。

2.条件与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案件,抵、质押财产、权利权属清晰,且企业能提供银行同意续贷证明材料。

3.优惠待遇:助贷期限内使用助贷周转金日利率为万分之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助贷周转金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五)远低于市场同期万分之八的费率。

(五)信用担保政策:《宜春市鑫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宜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细化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的通知》(宜财发〔2020〕4号)

1.受惠对象:全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条件与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优惠待遇:中心城区(含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受保企业担保费按担保贷款金额的1%/年收取,其他县市按1.5%/年收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市所有县市企业担保费均按1%/年收取)低于市场费率。

(六)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政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通知》(宜府办字〔2020〕24号)

1.受惠对象: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条件与标准:以企业为单位作为保险对象,提供差异化的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方案供企业自主选择,尽可能地降低保险费率,每家企业保险保障费率不得高于3%,保险期限不低于6个月,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导致的企业经营中断,切实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支出压力。

3.优惠待遇:市财政将对投保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保费实施20%的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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