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宜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细化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宜财发〔2020〕4号)
政策内容:1.全面落实税降费减负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因疫情原因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以及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相关进口物资,依法依规予以减免相关税费。持续落实社保降费减负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严格按缴费基数的16%征收;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支持按规定予以减免房租
2.加大财园信贷通支持力度。2020年,财园信贷通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在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再减100基点;对其他新增及续贷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不超过25%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对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进行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6个月。
3.优化财政惠农信贷通办理要求。主动协调对接农业主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惠农信贷通平台,加大疫情期间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支持,合理降低办理门槛缩短审批时间,全力满足有关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确保“米袋子”、“菜篮子”市场供应。
4.实行“助贷”周转、小额贷款惠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将市财政信用担保中心开展的“助贷”周转业务费从日利率0.3%降至0.15%,降低企业资金“助贷”周转成本;针对小额贷款,市金控集团对疫情防控期间已放贷企业逾期偿还的免收罚息。
5.提供优惠融资担保政策。市财政信用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还贷的小微企业,积极协助联系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展期;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担保业务收费费率,将县(市)收费标准由1.5%统一降为中心城区1%的收费标准;适当放宽抵押物条件,对信誉好的企业可采取纯信用担保形式。
6.争取信贷资金支持。积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对接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合的信贷政策,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等企业融资需求,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的充分供给
7.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力度。统筹工业、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在2020年各类项目资金的申报上,对重点让利企业予以倾斜。对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贷款,在中央、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再给予贴息25%,期限不超过1年。
8.提高援企稳岗政策办理效率。积极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而采取措施稳定工作岗位的参保企业,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简化审核流程,快速启动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机制,可先通过电子文档申请、再补报纸质申请方式接受企业递交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
9.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加强与就业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资金贴息,贷款金额300万元以内的,按现行政策贴息;贷款金额300至600万元部分,将视情况按一定的贴息比例进行财政贴息;对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经申请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10.推动产业基金等加快生效。完善激励举措推动产业基金和产业促进引导资金落地,强化“政策性”和“引导性”的功能定位,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有效作用的疫情防控相关领城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方重点扶持产业,如符合地方设立的产业基金或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在合规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策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子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