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宜春市科技局、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科发〔2019〕10号)
1.项目申报后补助
(1)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不予支持。
②原则上需有研发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和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③必须为通过科技部门单独或牵头推荐申报的省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是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载体(含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联盟、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基地(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生态文明科技示范基地等)、科技人才、成果登记、科技型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其他(如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等)。
(2)补助标准:
①国家级科技项目(不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2000元。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项目(不含重点新产品)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1000元。
③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新产品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500元。
2.科技金融后补助
(1)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不予支持。
②原则上需有研发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和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2)补助标准:
①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每年每户企业贴息最高3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②对获得科技担保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0.5%给予贴息,每年每户企业贴息最高1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③对成功在上交所科创板注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享受“映山红行动”补助)。
④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助,每年每户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3.技术交易后补助
(1)补助对象:达成技术交易(以经过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和税务发票为准)的市内科技型企业及促进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2)补助标准:
①对达成技术交易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支付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②对服务我市技术交易并进驻宜春市技术交易平台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笔技术交易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③对经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技术交易的补助最高2万元,同一经纪人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4.科技服务后补助
(1)补助对象:在宜春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孵化、项目申报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特派员。其中,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行为;科技特派员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特派员。
(2)补助标准:
①对年科技服务额50万元以上(以服务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除外)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科技服务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中介机构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②对获得专业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③每名科技特派员每年补助1万元,补助年度以特派员与宜春市科技局签订的协议为依据。对年终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每名特派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后补助
(1)补助对象:市内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中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与所有者非同一法人单位)。
(2)补助标准:
①对产权所有者,按仪器设备每年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台套仪器设备每年不超过1万元。
②对共享使用者,按支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以服务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的5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