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时期,我国实行分封和“世卿世禄”制度,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体制,要从春秋时期实行的郡县制说起。春秋时,诸侯国吞并小国,以新兼并地为县。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前688年),秦国讨伐邽、冀戎,以其地设县。春秋晚期,县在各诸侯国已经普遍设立。到秦穆公(前659年—前620年)时期,秦国又出现了郡的设置。但早期的郡和县与后世不同,二者平级,均直属于国君管辖。在面积上县比郡小,但县更接近于统治中心,而郡多在边疆地区。所以,当时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郡低于县,有“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说法。
战国时期,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因郡面积广大,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开始在郡下设县。自此,郡的地位开始高于县,形成了郡县制。秦始皇吞并六国、统一天下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郡县制,分天下为36郡,后随着国土的扩大,增加至46郡。因为郡县不多且严格执行地方行政区划的“两级制”,朝廷管辖尚无问题。
春台晓日
西汉建立以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当时郡国有百余,数量较多,加之古代交通、通信极为不便,朝廷管辖有相当难度。为此,西汉开始在郡之上设置州,各任命州刺史,郡县两级的地方体制逐渐演变为“州——郡——县”的两级半体制,或者说是“虚三实二”的体制。所谓“虚三实二”体制,是因为州一级只有监察权,而无行政权和军事权,并非独立的行政区划。从官品而言,郡守为二千石,而刺史只有六百石,和县令相当。西汉时期,全国共有豫、冀、兖、徐、青、荆、扬、益、凉、并、幽州11个州,在边地设置朔方和交趾,每地设刺史,共“十三刺史部”。另在关中地区设置司隶校尉,不在十三部之内。东汉时期,减去朔方,改交趾为交州,将司隶校尉部和其余十二州一起,仍称“十三刺史部”。东汉后期,州刺史改为州牧,官品二千石,“内亲民事、外领兵马”,具有行政、军事大权。这时候开始州一级逐渐实体化,“虚三实二”行政体制,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
袁州美景 卢洲映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地方建制一直在“州——郡——县”三级体制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其特征是州郡数量不断扩大以至泛滥。东汉时期全国有13州,三国有20州,西晋有19州,南朝宋有22州,南朝陈有64州,至北朝北周共有211州。州郡泛滥导致“州——郡——县”地方三级体制趋于崩溃。
隋开皇九年(589年)灭陈,统一全国。朝廷在全国范围内废郡设州,实行州县制,由州直接管辖县。公元591年,在宜春一带设州,管辖宜春县、新喻县、萍乡县,驻地在宜春县,名为“袁州”。后来袁州虽然由州治、路治再到府治,但是辖区大体为宜春、分宜、萍乡、万载4县,有东分宜、西萍乡、南宜春、北万载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