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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万!事关你我!

2020-08-20 09:24  阅读:4343 



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近日,宜春市印发了《宜春市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参照《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一起来了解具体内容

一、修订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指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2019年1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9﹞27号)。按照相关规定,上位法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办法。据此,市食安办启动了对《宜春市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举报奖励办法。

我市现行的《宜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宜市市监联发〔2018〕5号)于2018年9月5日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其中对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并未作出细化规定,而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7号)执行。因此,我市没有单独的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应当及时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三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举报人保护、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除食品外,还明确了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也适用于《奖励办法》。同时也明确了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

(二)细化了奖励条件。《奖励办法》明确十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和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的五个原则。

(三)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同时将三个奖励等级的最低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2000元、1000元和200元。

(四)提高了单次奖励金额。参照《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五)细化了重奖标准。参照《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符合四种情形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六)完善了奖励程序。《奖励办法》对奖励程序的启动、实施、奖励领取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其中对两种情形的奖励决定需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七)新增了举报人保护。《奖励办法》明确了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概念,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工作贯穿举报受理、案件查办、奖励核发与执法监督等各环节。

(八)强调了监督管理。各级食品安全办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及时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奖励办法》列举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应追责的四类情形。

三、主要特点

《奖励办法》有五大特点

一是普遍适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

二是保障经费。规定了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将食品违法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本级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直接查处案件的举报奖励,实报实销。

三是予以重奖。群众举报经查属实,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四是精准打击。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确保打击行业潜规则的精准性。

五是信息保护。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护工作贯穿举报受理、案件查办、奖励核发与执法监督等各环节,确保举报人身份信息不泄露。

来源:宜春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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