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一起因“电梯加装”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这也是南昌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件。
南昌市某小区某楼栋中高层业主为解决老年人出行不便,希望能在楼栋加装电梯,并获得该楼栋三分之二业主签字表决同意。随后中高层业主将加装电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小区张贴了相关公示,启动了加装电梯事宜。
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遭到了一二楼业主的阻扰。一二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了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同意加装电梯。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中高层业主将一二楼业主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中高层业主请求
一、认定原告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行为正当合法,判令被告停止阻扰原告加装电梯,排除其妨害电梯施工行为。
二、判令被告因阻扰加装电梯的施工造成的误工损失249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
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按规定进行了表决、公示及审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因阻扰施工产生了损失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49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负担332元,原告负担100元。
一审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
南昌中院二审认为,居住在三楼以上的住户为方便出行、生活申请安装电梯,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案涉住宅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扰、妨害正确,应维持原判。另鉴于居住在楼上的本案当事人中有老人,安装电梯具有一定的急迫性,若发回重审,事必造成电梯安装延后,且被告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主张,该种方式对被告的实体权利不会造成损害。
最终南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南昌东湖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