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袁州区疾控中心接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疾控中心发来的协查函,函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唐某某于10月12日17:00从区外自驾到袁州区,23:50离开袁州区。接到协查函后,我区迅速响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排查管控、核酸检测、环境消杀等工作。
经排查,邓某某、杜某某于10月12日在袁州区工业大道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同时段同空间,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目前,邓某某、杜某某2 人已落实集中隔离措施,10月14日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已排查到的次密切接触者全部落实居家隔离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到过的主要场所按要求进行消杀。为堵塞防控漏洞,提醒其他有共同活动轨迹人员落实防控措施,现将密切接触者邓某某、杜某某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密切接触者1:邓某某
10月12日22:00在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装货时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唐某某有接触,之后一直在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装货未外出。
10月13日0:00自驾私家车(车牌号赣C6532R)到位于彬江镇汽车站下方150米的“阿超夜宵店”用餐。1:30返回彬江镇横山村黄家湾组住处休息。8:30自驾前往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上班。19:00返回住处,之后未外出。
10月14日7:04自驾私家车前往彬江镇人民政府对面临河的无名早餐店用餐,7:20送孩子到彬江中心小学门口(未下车),7:30前往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上班。14:00由120救护车闭环转送至集中隔离点。
密切接触者2:杜某某
10月12日22:00在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装货时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唐某某有接触,之后一直在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装货未外出。
10月13日1:00自驾私家车(车牌号赣C6853P)到下浦街道金桥小区27栋1单元住处。9:30自驾私家车前往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上班,12:00返回住处。16:00自驾私家车到宜春豪莉鞋业有限公司上班,19:30左右返回住处,之后未外出。
10月14日9:00自驾私家车前往宜万同城通往禅博园方向的桥下钓鱼,14:54接到袁州区疾控中心流调电话告知为密切接触者,立即返回住处。17:30由120救护车闭环转送至集中隔离点。
请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在上述时间段及地点活动轨迹有过交集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近期旅居史和相关人员接触史,就诊过程中应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有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袁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