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管理,全力推进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含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混行的背街小巷)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此项行政处罚事项,经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赋权给灵泉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湛郎街道办事处、珠泉街道办事处、化成街道办事处、秀江街道办事处、下浦街道办事处、新康府街道办事处、彬江镇人民政府、新坊镇人民政府、南庙镇人民政府、西村镇人民政府、竹亭镇人民政府、湖田镇人民政府、新田镇人民政府、三阳镇人民政府、洪塘镇人民政府、金瑞镇人民政府、楠木乡人民政府、慈化镇人民政府、辽市镇人民政府、飞剑潭乡人民政府、天台镇人民政府、水江镇人民政府、芦村镇人民政府、柏木乡人民政府、寨下镇人民政府、渥江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现予以通告。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日起10天生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