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市实施当日就开出首张罚单
这张罚单中具体有哪些处罚?
接下来还会开出类似的罚单吗?
一起来看看~
条例实施首日,宜春开出首张罚单
3月1日是条例实施首日,当天,宜春市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康府执法大队开出首张罚单。
▲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康府执法大队开出首张罚单
3月1日上午8点,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康府执法大队与垃圾分类工作人员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检查工作。9点,执法大队队员一行巡查到馨苑社区千年美丽小区生活垃圾五号投放亭,便见一位居民提着两袋垃圾往桶里投。经检查,该居民的垃圾未准确分类,混合袋装。执行人员立即上前劝阻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但该居民的情绪不可避免地起了变化,口气不耐烦地表示,自己马上要上班,没时间配合整改,并拒签《责令改正通知书》。
鉴于现场证据链齐全,当事人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拒绝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执法队员随即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人民币壹佰元整。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与解释,该居民最后接受了处罚,并做好了整改工作。
▲袁州区新康府街道开出首张罚单
垃圾分类强制分类时代起步伊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条例》的实施主要以劝导教育为主。新康府执法大队表示,作为执法部门将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给市民或单位更多改正的机会,但是,对于坚决不配合、拒不改正的个人和企业,城管部门必将予以严管重罚。
垃圾分类任重而道远
宜春将继续抓好垃圾分类执法工作
请广大人民群众提升垃圾分类意识
掌握垃圾分类知识
提高垃圾分类准确率
不然可能被罚哦~
普 法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鼓励家庭投放前先滤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