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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多措并举办案加普法,维护民工权益解纠纷

2021-10-20 09:41  阅读:4198 

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受理了一起贵州籍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袁州区西村镇某页岩砖厂工伤待遇赔偿案件。贵州籍张女士于2020年3月经同为贵州籍老乡的劳务承包人李某介绍入职袁州区西村镇某页岩砖厂从事搬运工作,2020年11月4日在运砖车上装砖时被行吊抱砖机挤压,造成左侧6-10及右侧7-8前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出院后经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该页岩砖厂与劳务承包人李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未购买工伤保险,只为张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承包人李某支付了张某的医药费,保险公司赔付了2万元意外伤害损失。张某因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与李某及页岩石砖厂多次协商不成,于2020年7月26日向袁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寻求帮助。根据我省仲裁工作要求,所有案件立案都需通过“赣裁通”微信公众号网上立案,由于张某文化程度低,不熟悉网上立案操作,也对工伤待遇标准不知晓,仲裁院工作人员在向张某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引导其向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此案于7月28日成功立案,立案后考虑到张某是外地来袁务工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且已离开该页岩砖厂到萍乡务工去了,往来不方便,仲裁院决定将此案走农民工绿色通道,优先处理。立案后,在向被申请人该页岩砖厂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不愿配合,迟迟不来应诉,通过法院专递邮寄法律文书拒收,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如果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此案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庭并结案,为尽快将此案办结,让务工人员拿到钱,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规则》,经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采取留置、张贴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8月20日,仲裁院工作人员邀请西村镇劳动保障所和企业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至被申请人处现场送达文书。

在现场送达时,该页岩砖厂负责人黄某对该仲裁申请不认可,认为自己给申请人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已经对该事故进行了赔偿,企业已经尽到了责任,且张某是承包人李某请的工人,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企业负责赔偿。对此,仲裁院工作人员向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首先向其告知,在面对劳动者提起仲裁的第一时间,应该积极应对而并非通过拒收等手段消极应诉,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其次告知其劳动关系的成立不以劳动合同为形式要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而且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解答完被申请人的疑问之后,仲裁院工作人员针对企业依法用工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要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常用法条。最后仲裁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劝导,要其积极主动解决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承担起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责任,积极应诉解决问题。被申请人表示会积极应诉,以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司管理。

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后,仲裁院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页岩砖厂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各项工伤待遇7万元,并于9月2日签定了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通过多措并举送达法律文书,现场法律宣传,促使双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使劳动者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障,也推动企业懂法、守法、依法用工,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落实的同时,也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也避免了双方无休止的一审、二审上诉之路,节约了社会公共资源,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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