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房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处理,在建的一律停止建设。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 围为两岸(湖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具体管理范围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准。 特此通告。江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