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处被告单位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陈某和案外人陆某在袁州区亭子岭建办花爆生产线,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下擅自占用林地,被袁州区林业局做出行政处罚。其中陈某改变林地面积4.4亩,袁某改变林地面积4.5亩,陆某改变林地面积4.5亩。2019年5月,被告人袁某和陈某、陆某、许某合伙成立被告单位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公司位于袁州区交界的地方。被告人袁某负责公司的基建,在此期间,被告人袁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袁州区山场占用51.62亩林地(其中原已经处罚了13.4亩)用于建设厂房及道路设施。经鉴定,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占用林地51.62亩用于厂房及道路建设,破坏严重,难以恢复林业生产。2022年3月20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袁某及被告单位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进行了补植复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