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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三季度 宜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逾481万人

2022-11-03 16:39  阅读:4101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发布人: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皎

11月2日,宜春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2022年三季度,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81.05万人,参保率达98%以上。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的发展需要,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6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这是财政补助的部分。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这是个人应缴的部分。

从2022年9月1日起集中征缴

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50元。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户口新迁入江西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多方式、多平台 扩展缴费渠道

今年以来,宜春市推出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目前主要有微信缴费、支付宝(赣服通)、税务窗口、银行窗口等缴费渠道。此外,宜春市各县(市、区)医保窗口、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为方便部分不会线上缴费的特殊群体,可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个性化缴费服务。


来源:大江网

编审:徐颖欣

审核:刘婷、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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