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
适用于省政府对设区市、赣江新区、
负有相关工作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
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
(以下统称应急管理考核)
考核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
以责任落实情况为主线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责任落实、
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综合评定采用扣分法
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100分-日常监测扣分-年终扣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类设区市“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4个,二类设区市“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2个;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
考核结果按照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高低排位确定考核“优秀”等次;
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考核等次为“良好”;
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合格”;
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一)设区市发生1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伤亡火灾事故或1起重大森林火灾的。
(二)一类设区市发生3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3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二类设区市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
(三)一类县(市、区)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的。
(四)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突破0.9‰,或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设区市瞒报2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县(市、区)瞒报1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
(五)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伤亡火灾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设区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2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或发生典型事故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
(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县(市、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类县(市、区)发生3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设区市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3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五)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六)县(市、区)被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的。
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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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编审:黄昕
审核:刘婷、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