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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反悔,起诉外孙返还房产,上饶一老人胜诉!

2022-10-31 15:04  阅读:4245 

一场疾病、一份遗嘱

让原本疏淡的亲人之间

显现出脉脉温情

一纸诉状、一起官司

却又在父女、祖孙之间

制造出巨大的情感裂痕

一场判决、一场释法

能否消弭横亘在亲人之间的荆棘

修补被伤害的亲情?

病榻前尽孝

被外公起诉,刘佳心头的疙瘩,并没有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得到化解。

吃力不讨好带来的委屈,让他一时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刘佳的母亲吴小红也一肚子的委屈。

吴小红是吴家瑞与前妻生育的次女。30多年前,吴家瑞与吴小红的母亲离异,离异后他与几个成年子女鲜少往来,也缺少沟通和交流。

2003年,吴家瑞独自购置一处房产。2006年,他与现任妻子重组家庭。

2021年12月底,一向身板硬朗的吴家瑞突发心梗,住进上饶市人民医院。同年12月29日,其妻子彭小凤致电吴家瑞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吴家瑞生病住院了。

虽然来往较少,但是父子(女)之间骨肉相连,情分犹在。几个兄弟姐妹得知消息后,陆续前往医院看望照顾父亲。吴小红患了癌症,刚做完化疗不久,仍拖着病体前往医院悉心照顾病榻前的父亲。

立遗嘱后的“心病”

然而,这份亲情,却被一份遗嘱改变了。

住院期间,吴家瑞立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其中多份遗嘱将房屋留给现任妻子彭小凤。2022年1月3日,在接受子女照顾后,吴家瑞又由律师高某作为代书人、周某作为见证人,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内容为:“我有一套房屋,坐落在上饶市广信区……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属我个人独有。现我将该房屋处置及我财产立遗嘱分配如下:将我房屋先过户至外孙刘佳名下,由刘佳售卖。售房款先由长女吴大红代保管,用于支付我看病费用,该款我也可以随时拿回自己保管。剩余款项或该房屋尚未处置,我百年以后除支出外,剩余资产由下列人员按份额(遗产分为6份)继承,遗赠:长女吴大红1份、二女吴小红2份、三女吴兮红1份、孙子吴某1份、外甥黄某1份。我以前所立遗嘱作废,以本遗嘱为准。”

1月7日,吴家瑞与刘佳等人一同前往上饶市广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出于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家瑞自愿将不动产出售给刘佳,不动产成交总价为822305元。

同日,吴小红交纳契税12334.57元,房产过户至刘佳名下。

1月17日,吴家瑞出院,结算时扣除统筹支付外,吴小红另支付医药费19132.26元。

吴家瑞痊愈出院后,却犯上了“心病”:

唯一的住房登记在外孙名下

那从此以后

岂不是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

自己年事已高,已迈入耄耋之年

和老伴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多年

百年之后怎么也要给老伴一个生活保障!

思前想后,吴家瑞与几个子女协商

他想要回房产,结果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吴家瑞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诉请判令被告刘佳返还房产

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6月13日,广信区法院立案受理后

多次组织吴家瑞及其几个子女协商调解

但未能调解成功

之后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书里的劝谕

被告刘佳辩称,原告在住院期间立下遗嘱承诺自愿将房产过户给他,现在又起诉自己要拿回房产。若原告返还其母亲垫付的医药费和之前办理房产过户的费用,则同意返还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否则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双方基于遗嘱而产生的物权保护纠纷。遗嘱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病愈后起诉要求被告刘佳返还案涉房产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庭审中明确表示遗嘱已失效,不同意按照遗嘱执行,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告实施的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系其对自己之前所立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原告有权对遗嘱内容撤回和变更,对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重新作出处分,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被告代理人吴小红在庭审中辩称,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的前提是原告返还其支付的医药费和过户费,此理由不能成立。从程序上看,因代理人吴小红只是接受被告刘佳的委托代为参与诉讼,其身份是诉讼参与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不能在本案中直接向原告主张返还其支付的医药费和过户费。从法理角度来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系物权纠纷,被告代理人主张要求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医药费和过户费,系债权纠纷,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2022年9月7日,广信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佳返还原告吴家瑞房产,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书称:“原告在病危时立下最后一份遗嘱将房产过户给被告之后,现又起诉要回房产,从情理上说难免有出尔反尔之罅隙。但毕竟原告年事已高,已迈入耄耋之年,不希望在其有生之年房产旁落他人之手,故其要回房产亦是情理之中,有情可原之事。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希望被告及家人能念及亲恩,摒弃前嫌……”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主动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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